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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重庆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023号原告重庆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张绍林,职务经理。被告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溢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