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9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苏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