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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金海、谢惠琴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金海,谢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8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江滨路298号,机构代码:34520015-5。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被执行人郑金海,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被执行人谢惠琴,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原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执行人郑金海、谢惠琴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5年6月17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1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郑金海、谢惠琴征收社会抚养费5901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原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1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郑金海、谢惠琴,被执行人郑金海、谢惠琴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郑金海、谢惠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原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1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1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审 判 员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巧静(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