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蒲正权与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正权,李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372号之一原告蒲正权,男,生于1956年11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被告李小华,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达川区人,四川省达川区陈家乡计生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正权诉被告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