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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蒲正权与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正权,李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372号之一原告蒲正权,男,生于1956年11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被告李小华,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达川区人,四川省达川区陈家乡计生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正权诉被告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