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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21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赖开升与李灿、陈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开升,李灿,陈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1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赖开升。被执行人李灿。被执行人陈风文。申请执行人赖开升与被执行人李灿、陈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灿、陈风文的财产址在南安市霞美镇四季康城5幢1205号的房产已被南安市人民法院拍卖中,本院已于2016年4月8日函寄参分配,被执行人李灿、陈风文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丞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