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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钟锦华与刘亚保、李亚妹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锦华,刘亚保,李亚妹,刘玉倩,李土明,刘亚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财保36-1号申请人钟锦华,男,身份证号码×××0533,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刘亚保,身份证号码×××3551,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申请人李亚妹,身份证号码×××3525,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申请人刘玉倩,身份证号码×××3583,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申请人李土明,身份证号码×××3573,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申请人刘亚均,身份证号码×××3510,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申请人钟锦华因与被申请人刘亚保、李亚妹、刘玉倩、李土明、刘亚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900万元的限额内依法查封被申请人:1、刘亚保名下宝马325车牌为粤S×××××号一辆;2、刘亚保名下宝马750车牌为粤S×××××号一辆;3、刘亚保名下帕纳美拉车牌为粤S×××××号一辆;4、李亚妹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富华苑B座206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5、刘玉倩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8号东骏豪苑嘉湖居1单元401号房;6、刘玉倩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8号东骏豪苑嘉湖居1单元402号房;7、李土明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金色华庭9号楼2单元703号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8、李土明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金色华庭9号楼2单元702号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9、刘亚均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富华苑5座406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或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钟锦华提供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以900万元担保金额为上述查封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钟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以人民币900万元为限额。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亚保名下粤S×××××号小汽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刘亚保名下粤S×××××号小汽车一辆。三、查封被申请人刘亚保名下粤S×××××号小汽车一辆。四、查封被申请人李亚妹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富华苑B座206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五、查封被申请人刘玉倩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8号东骏豪苑嘉湖居1单元401号房。六、查封被申请人刘玉倩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8号东骏豪苑嘉湖居1单元402号房。七、查封被申请人李土明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金色华庭9号楼2单元703号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八、查封被申请人李土明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金色华庭9号楼2单元702号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九、查封被申请人刘亚均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富华苑5座406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十、查封被申请人刘玉倩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8号东骏豪苑四期地下车库F车位F166。十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玉倩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8号东骏豪苑四期地下车库F车位F167。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交由权属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等。申请人钟锦华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袁华连审判员 张燕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美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823财保36-2号申请人钟锦华,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703120533,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姓钟村。被申请人刘亚保,1968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11103551,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枚陈村。被申请人李亚妹,1968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11093525,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富华苑B座206号。被申请人刘玉倩,1992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02103583,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富华苑B座206号。被申请人李土明,197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010123573,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金色华庭9号楼2单元703房。被申请人刘亚均,1971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111253510,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泰华苑5座406号。申请人钟锦华因与被申请人刘亚保、李亚妹、刘玉倩、李土明、刘亚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900万元的限额内依法查封被申请人:1、刘亚保名下宝马325车牌为粤S×××××号一辆;2、刘亚保名下宝马750车牌为粤S×××××号一辆;3、刘亚保名下帕纳美拉车牌为粤S×××××号一辆;4、李亚妹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富华苑B座206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5、刘玉倩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8号东骏豪苑嘉湖居1单元401号房;6、刘玉倩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28号东骏豪苑嘉湖居1单元402号房;7、李土明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金色华庭9号楼2单元703号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8、李土明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金色华庭9号楼2单元702号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9、刘亚均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泰华苑5座406号房(粤房地证字第××号)或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钟锦华提供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以900万元担保金额为上述查封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钟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以人民币900万元为限额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亚妹名下的埃尔法S00E21号小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土明名下宝马牌S33G91号小车一辆。三、查封被申请人刘亚均名下丰田牌SAQ127号小车一辆。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间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交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抵押、出租、转让等。申请人钟锦华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梁伟审判员袁华连审判员张燕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吴美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