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国与曲晓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一,曲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一。被执行人曲晓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