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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铭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2行初44号起诉人徐某某。本院收到起诉人徐某某以徐州市某某办公室为被告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徐某某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起诉人递交了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获取信息告知书方式一栏中选择了自行领取。被起诉人于2016年1月21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起诉人寄送2份政府信息告知书。因其未按照起诉人要求的数量、方式及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回复,故其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起诉人曾多次与被起诉人电话联系,但均未得到正面回应。综上,被起诉人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其承担经济费用2.24元,并以书面方式予以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徐州市某某办公室为徐州市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并非独立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亦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徐某某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武海林审 判 员  刘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杜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