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丹妮与横县中山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丹妮,横县中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韦丹妮,女,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横县中山医院,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江北大道***号。负责人:林金荣。申请执行人韦丹妮与被执行人横县中山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横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横劳人仲字(2015)第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横县中山医院履行横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横劳人仲字(2015)第9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家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