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小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岑小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贞云,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岑小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靖西县新靖镇双拥路168-170号苏堤春晓嘉园10-C10号房产、西乡塘区滨河路3号同和华彩上湾尚城阁B座704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岑小培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岑小培(共有人许忠革)名下位于靖西县新靖镇双拥路168-170号苏堤春晓嘉园10-C10号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岑小培(共有人许忠革、许梦佳)名下位于西乡塘区滨河路3号同和华彩上湾尚城阁B座704号房产一套;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圣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