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46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1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在家。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内乡县公安局余关乡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藏匿大量“全能神”相关书籍,并在家中予以传播。经查该类书籍126本,宣传光盘125盘,并于当场扣押。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鉴定,扣押书籍全部为“全能神”邪教书籍。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年底经人传授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2015年3月25日,内乡县公安局余关乡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藏匿大量意图传播的“全能神”相关书籍、光盘。遂对涉案的宣传品《话在肉身显现》2本,《基督就是真理》3本,《揭示人类败坏实质的话语》1本,《生命进入交通的讲道》1本,《永远的福音国度救恩已来到》2本,《上面的工作安排》62本,《必须进入的真理》3本,《教会生活安排》21本,《年底教会安排》31本,共计126本;光盘《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神话诗歌》分期,共计135盘予以扣押。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鉴定,扣押书籍全部为“全能神”邪教书籍,光盘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发展邪教成员时的讲道内容。当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内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此案告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是大帮轰(是指2012年)时开始信全能神,是七里坪一个女的传我的,现在和我一起交通的人有子育村北营的王某某。在家门口放的全能神书籍不知是谁放在我家门口的,我就拿回来了。我以前还有二三张光碟扔了,还有台CD机,我看坏了就卖了。书和光盘就是为了发给别人,让别人看。前年割麦的时候,我的上线是一个五六十岁的女的,她过来抓住我领口让我出去传,我不出去我说我学好就行。我传过王某某,她是我们子育村河西组的,今年有五十多岁,她男人拒绝,她后来也不信。大概两年前的一天,我去余关街赶集,在路上碰见王某某,我对王某某说:“你信全能神吧,信全能神真好,不让人作恶,认识到自己的败坏,不信不得了。”后来我给她些全能神书籍,她没要。在我家查获的书籍126本和光盘都属实。2、证人张某某证言,我老婆李某某信主有两年多了,她信的都是老天爷,能管一切,有时候星期五还有人来我家信,我一见这都下地干活了。有时候我听一半句说她信的神能治病,能上天堂,来我家的人我都不认识,有时两三人,有时三四人。平时的学习资料都是多厚的书,有复印成沓子的东西,还有光碟,公安局的人来我家看到这些东西后拍完照都带走了。家里藏的这些书籍、光碟不知道她都散发给谁了,她那些东西也是有人传给她,她再传给谁没有给我说,我也没有问过,她弄恁多书籍和光碟一个人看不完肯定是要传给别人的。3、证人张某甲证言,我和李某某是邻居,知道她信神,不知道信有多长时间,有时还有生人骑自行车去他家。不知道李某某信的是啥,听说是信神后能上天堂。信这个东西不好,耽误事,不起任何作用。4、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和李某某是一个组的,她前两年开始信神,我不知道她信的啥神,听说是信神后能上天堂,有时候还有陌生人去她家能听见屋里叽叽咕咕的,人们都烦这个,不过她岁数大了,也没人在意这个事,她这个人做活也怪勤快,还能干,不过就是迷信些。5、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和李某某是一个村的,平时她信老天爷是全能神。记得是去年春天的时候我在门口闲转,李某某就缠着对我说让我信全能神,说这个神啥都能,说信信好,能治病,人们都信了,不信不得了,不信要下地狱,并且让我信,还我全能神的书,我也没要。6、证人王某甲证言,我婆婆李某某信神,她给我说信神身体好,但是不知道信的是啥神。她就给我说过一次,我反对她信神,我好嚷她,她也就不给我多说。7、证人杨某某证言,李某某平时信神,我去过她家里聚会信神,信的是全能神,每次去她家聚会都是李某某讲的,讲的都是全能神,李某某说这个神无所不能。全能神书都是李某某给我的,我拿回家看看过一段时间又拿去给她了。8、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在李某某家聚会的时候,都有我们组的王秀提、李沟有个老头、独树村王营组王某丙老婆,我们几个在李某某家聚会的时候见过。我们聚会的时候都是吃喝点神话,唱唱歌。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10、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李某某家进行搜查,查获全能神书籍126本,光盘135盘的事实。11、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涉案宣传品《话在肉身显现》2本,《基督就是真理》3本,《揭示人类败坏实质的话语》1本,《生命进入交通的讲道》1本,《永远的福音国度救恩已来到》2本,《上面的工作安排》62本,《必须进入的真理》3本,《教会生活安排》21本,《年底教会安排》31本,光盘《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神话诗歌》分期。共计135盘。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行政拘留20日的情况。,13、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认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李某某家扣押的《话在肉身显现》2本,《基督就是真理》3本,《揭示人类败坏实质的话语》1本,《生命进入交通的讲道》1本,《永远的福音国度救恩已来到》2本,《上面的工作安排》62本,《必须进入的真理》3本,《教会生活安排》21本,《年底教会安排》31本,光盘《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神话诗歌》分期。共计135盘。书籍是全能神邪教书籍,光盘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发展邪教成员时的讲道内容。14、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询无前科。15、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证实案件线索来源由余关乡派出所接到他人电话报警称被告人李某某信仰全能神的事实。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实质性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邪教组织,传播邪教思想,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持有邪教书籍、光盘,意图传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传播,系未遂,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房剑立审判员 李锡锋陪审员 程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