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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浩河通信有限公司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泰,广州市浩河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执监19号申请执行人曾泰,现名曾志成被执行人广州市浩河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知礼,该公司经理。关于曾泰申请执行广州市浩河通信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宜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该案至今未能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宜执字第33号曾泰申请执行广州市浩河通信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院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5)宜执字第33号执行案卷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眭 勇审判员 陈春兰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实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