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喜珍与侯桂芳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珍,侯桂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298号原告孙喜珍。被告侯桂芳。原告孙喜珍与被告侯桂芳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本案纠纷涉及案外人关德林诈骗一案,现案外人关德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案外人关德林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喜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丹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