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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喜珍与侯桂芳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珍,侯桂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298号原告孙喜珍。被告侯桂芳。原告孙喜珍与被告侯桂芳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本案纠纷涉及案外人关德林诈骗一案,现案外人关德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案外人关德林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喜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丹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