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福泰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福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福泰。委托代理人:王玉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云鹤,天津广电网络公司工程师,系孙福泰之子。上诉人孙福泰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立字第019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福泰上诉称:(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因上诉人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五马路158号的房屋因违法拆迁,没有获得任何安置补偿并面临非法拆迁的危险,故上诉人于2015年5月3日向天津市人民政府邮寄了“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请求查处违法拆迁行为。天津市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没有给予上诉人任何答复,没有履行其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诉人在市政府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对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在法定期限内,对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福泰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属于信访行为。现孙福泰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请确认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孙福泰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审判员 韩 涛助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双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