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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冬云与徐玉林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1,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改阳,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徐1,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保部职员。被告徐2,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重型机器厂售后服务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1、徐2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耿 垒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代理审判员  张 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