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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法枝与王红彬、安阳市富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枝,王红彬,安阳市富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874号原告:马法枝,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其敬,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彬,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安阳市富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双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俞海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法枝诉被告王红彬、被告安阳市富鑫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法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法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法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马法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智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