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罪犯孙盛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盛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717号罪犯孙盛帅,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大连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盛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大刑二终字第3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孙盛帅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11月5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7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盛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胜帅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盛帅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盛帅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