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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传发与宋帮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发,宋帮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03号原告:陈传发。被告:宋帮云。本院受理原告陈传发与被告宋帮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宋帮云难以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传发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元,��原告陈传发负担。审 判 长 陈 旋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