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刘传秀,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1行初4号原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大运路1号。法定代表人远勤山,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自伟,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杭贵祥,男,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遂道巷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军,男,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金沙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道军,男,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许峰,男,系该区法制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第三人刘传秀,女,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王清哲,男,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王艳,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刘传秀、王艳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解决协议、矛盾得到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吕明智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