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史焕礼与崔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焕礼,崔永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546号原告史焕礼,男,1971年3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张庄村2号。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江,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焕礼与被告崔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焕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焕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焕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鲁亚萍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