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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龙飞与许光辉、许芝祥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飞,许光辉,许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龙飞,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许光辉,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许芝祥,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飞与被执行人许光辉、许芝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许光辉欠陈龙飞门窗款13700元,该款由被告许芝祥负责偿还,自2015年7月份开始至2016年7月份期间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1000元,余款7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