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泽捷诉曹洋、云南君美华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泽捷,曹洋,云南君美华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398号原告沈泽捷,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睿智、梁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洋,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云南君美华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泽溪,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了原告沈泽捷诉被告曹洋、云南君美华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如涉及违约事宜,则提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沈泽捷与被告曹洋所签订的《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为“甲乙双方诚信合作,如有分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向昆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涉及违约事宜,则提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裁决。”该条款中同时约定对于合同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则该条款中对于仲裁协议的约定无效,但该协议中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并不因此无效。根据该条款可以确认双方在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约定的法院系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而被告曹洋的住所地在该法院辖区范围内,因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洋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曦代理审判员 李 骁代理审判员 曾 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叶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