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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东风与李改清、李安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风,李改清,李安庆,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99-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风,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兵,居民。被执行人李改清,西华县信用合作联社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安庆。被执行人张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李改清、李安庆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追加了李安庆之妻张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名下的位于西华县名郡小区南院20幢1单元401室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