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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公司诉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735号原告黑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56岁,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身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