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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易章蓉与郭庆虎,谭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章蓉,谭家浩,郭庆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737号原告易章蓉,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宗天(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贵红(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家浩,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庆虎,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章蓉诉被告谭家浩、郭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章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章蓉撤回对被告谭家浩、郭庆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交纳1510元,由原告易章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