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与李文生、李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李文生,李玲,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68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环翠花园沿街楼13号。被告李文生。被告李玲。被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弥河路桥东首。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诉被告李文生、李玲、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文生、李玲、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提供的担保财产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新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