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万会兰与李玉桥合同纠纷一案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会兰,李玉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80-3号申请执行人万会兰。被执行人李玉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玉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庆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