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恒大彩钢厂与邵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勇,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恒大彩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恒大彩钢厂,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落水村。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厂总经理。上诉人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9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尽管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西安市未央区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故双方协议管辖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4年6月7日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查,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时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西段,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后于2015年9月11日变更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落水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协议管辖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程 冬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