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牵牵与徐徐仁富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牵牵,徐仁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徐牵牵,女,2006年11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孙小妹,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仁富,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徐牵牵申请执行徐仁富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