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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生、侯娟娟、黄莉、安宗宝、张凡、XX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生,侯娟娟,黄莉,安宗宝,张凡,XX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227号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永。委托代理人郝永飞。被告李春生。被告侯娟娟。被告黄莉。被告安宗宝。被告张凡。被告XX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生、侯娟娟、黄莉、安宗宝、张凡、XX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配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