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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德振与于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振,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11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振,退休工人。被执行人于仙,无业。申请执行人刘德振被执行人于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经询问求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或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