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7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合雪、刘善青等与延安斌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兴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雪,刘善青,延安斌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兴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612号原告刘合雪,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善青,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延安斌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兴革,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雪、刘善青诉被告延安斌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兴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雪、刘善青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合雪、刘善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雪、刘善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刘合雪、刘善青承担。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