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28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东明与额日登苏乙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明,额日登苏乙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8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汉族,现住镶黄旗。被执行人:额日登苏乙拉,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镶黄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镶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额日登苏乙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838元,以及363元执行费,共计31201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额日登苏乙拉在镶黄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3120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俊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