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凯海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86号罪犯陈凯海,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告人陈凯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责令被告人陈凯海、刘宇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5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凯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凯海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凯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凯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凯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凯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员李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