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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政府公开信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8行初27号原告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15弄23幢-1。法定代表人刘荣华,总经理。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兴路90号。法定代表人陆冬云,镇长。委托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颖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