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砀山县薛楼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薛楼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97号原告:砀山县薛楼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神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法定代表人:吴管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薛楼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捷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宿州捷阳公司处在停业状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