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飞与王曙光、谢天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王曙光,谢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李飞。被执行人:王曙光。被执行人:谢天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8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曙光、谢天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曙光、谢天聪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