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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田金华、吕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林,田金华,吕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杨国林,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艳东,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金华,女,汉族,1948年3月28日生。被告吕永全,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原告杨国林诉被告田金华、吕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林及委托代理人张艳东,被告田金华、吕永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永全和王箭系朋友关系,王箭以做生意为由让被告吕永全帮忙借款。在吕永全的介绍下,原告借款100000元给被告王箭,王箭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债务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王箭均不予还款,被告吕永全作为连带保证人也不偿还本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起诉后,在诉讼中,王箭于2016年1月27日因疾病死亡,被告田金华系王箭的母亲,也系唯一继承人,故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追加被告田金华,撤回对被告王箭的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由被告吕永全对王箭所借款项1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被告田金华在继承王箭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田金华辩称:王箭在外面做什么我不清楚,我没有继承到王箭的一分遗产,王箭生病的时候我还去借钱来照顾他,王箭经常来找我拿钱,我所有的积蓄都已经给了王箭。我一个月的收入也就是2000多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永全辩称:借款是事实,担保也是事实,但借款是2014年11月27日出借,因一直未归还,2015年9月找到王箭重新书写了借条,约定借款期3个月。王箭本人还欠我20000元,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结合原被告陈诉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法律事实:被告田金华与王箭系母子关系,王箭的父亲于1999年去世,王箭出生于1977年8月1日,于2016年1月27日因病去世,王箭生前未婚也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30日,王箭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由原告向王箭出借1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项出借给王箭,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吕永全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的连带保证人一栏签字。庭审中,被告田金华陈述王箭的财产仅有一辆登记在昆明市公安局警卫处,牌号为云A086**号的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并结合其提交的借条及担保人的陈述,可确认王箭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时,约定借款期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庭审中担保人吕永全认可王箭已收到借款100000元,现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王箭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借款人王箭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由于王箭在本案诉讼中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王箭之母即被告田金华作为王箭第一顺位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其继承王箭遗产范围内对王箭生前拖欠原告的上述借款100000元承担还款义务。另,被告吕永全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表明其自愿对王箭应向原告的借款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因原告与被告吕永全在该借据中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并未约定,故被告吕永全应对王箭向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金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王箭遗产范围内归还王箭欠原告杨国林的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吕永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王箭欠原告杨国林的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吕永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田金华继承的王箭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如果被告田金华、吕永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150元,另1150元由被告田金华在其继承王箭的遗产范围内支付给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春思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