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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李忠运、蒋月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李忠运,蒋月花,陶龙富,诸葛玉香,李志肖,毛丽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阳朔县。法定代表人孙朝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翁镱菱,该行××金融部业务管理员。被执行人李忠运,农民。被执行人蒋月花,农民。被执行人陶龙富,农民。被执行人诸葛玉香,农民。被执行人李志肖,农民。被执行人毛丽晖,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运、蒋月花、陶龙富、诸葛玉香、李志肖、毛丽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忠运、蒋月花、陶龙富、诸葛玉香、李志肖、毛丽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运、蒋月花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交纳了案款本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计26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徐 磊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