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章强与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强,张玉良,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抗3号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章强。原审被告:张玉良。原审原告章强与原审被告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云民调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日,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徐检民(行)监【2016】3203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调解书系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所得,调解活动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破坏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在司法秩序方面的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云龙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