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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高增中、许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高增中,许见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9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光新,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与红苏路交叉口银博大酒店楼下。被告高增中,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见明,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高增中、许见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见明可能不存在担保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