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章正挺与周玲、彭春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正挺,周玲,彭春辉,卢为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890号原告:章正挺。被告:周玲。被告:彭春辉。被告:卢为保,三门县海游街道工作人员。原告章正挺与被告周玲、彭春辉、卢为保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三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起诉之日共欠利息3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卢为保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玲与彭春辉于1994年11月3日结婚。被告周玲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又于2015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两笔借款均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卢为保作为担保人在两张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周玲按月利率4%分别支付了11个月和7个月的利息,2015年12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全部本金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合法存在。被告周玲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卢为保也未尽担保责任,两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彭春辉与周玲系夫妻关系,周玲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彭春辉对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实际支付利息为按月利率4%计算,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月利率3%,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原已支付的多余利息4700元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玲、彭春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章正挺借款本金453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卢为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为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玲、彭春辉追偿。三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