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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仕山与方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山,方海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372号原告:陈仕山,男,195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方海风,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山诉被告方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海风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智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