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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志良与欧阳静、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良,欧阳静,张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86-1号原告:王志良,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欧阳静,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薇,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良诉被告欧阳静、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志良负担。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