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31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沁亨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某某,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