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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沈铁洙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铁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82号罪犯沈铁洙,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同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铁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向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退赔盗窃物品折价款人民币8697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定罪部分及第四、五项,撤销量刑部分的判决,原审被告人沈铁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铁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铁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铁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沈铁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沈铁洙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铁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