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谭华兰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华兰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294号罪犯谭华兰,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09)南法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华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谭华兰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谭华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华兰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和记功2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华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华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