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鲁军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军,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0号原告鲁军。被告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军诉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军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军撤回对被告刘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鲁军负担。审 判 长 曾宪友人民陪审员 王兴亮人民陪审员 方心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