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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鲁军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军,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0号原告鲁军。被告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军诉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军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军撤回对被告刘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鲁军负担。审 判 长  曾宪友人民陪审员  王兴亮人民陪审员  方心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