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与李进堂、宋凤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李进堂,宋凤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36号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汪家店)。法定代表人徐秋林,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梁风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进堂,男,成年,汉族。被告宋凤娥,女,成年,汉族,系被告李进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进堂、宋凤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甄 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