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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三毛诉被告倪文珍、赵翠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毛,倪文珍,赵翠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282号原告:杨三毛。委托代理人:倪文华,系杨三毛儿子。被告:倪文珍。被告:赵翠英,系倪文珍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毛诉被告倪文珍、赵翠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三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三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9元,减半收取4844元,由原告杨三毛负担。审判员  丁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